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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涛婚姻律师说:婚姻家庭纠纷法院怎么判?看完你就知道了

发布时间:2020-01-15 10:45    来源:www.fuhai31.com
[摘要] 北京婚姻律师网(刘伟涛:13401108564)主要从事北京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房屋买卖,企业法律顾问等.专注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等民事业务.北京专业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处理了多起婚姻纠纷和房屋买卖案件.欢迎咨询.(www.bjhyjtjf.cn)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北京婚姻家庭纠纷律师而对于婚姻家庭的纠纷,更是可以演绎出千奇百怪的剧情。但法律却难以如此具体,难以涵盖这些方方面面的不同情况。因此这也要求着裁判的法官需要有更高的法律素养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而不同官由于见解与自身经历的不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难以完全一致,办案标准与裁判尺度也就难以统一了。

       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北京专业婚姻家庭纠纷律师解读: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有人认为上述情况应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但考虑到男女双方在婚前并不具有夫妻间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女方婚前性行为属于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因此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

北京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事务所
       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北京婚姻纠纷律师网解读:与上一样,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除非存在法定的“必要离婚”情形。因此只要女方发现怀孕,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只要女方以怀孕为理由,主张不离婚,且不存在法定的“必要离婚”的情形,法院应该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解读:宣告“无效婚姻”的前提男女双方已进行登记结婚。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按具体的离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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