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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的资格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5 11:56    来源:www.fuhai31.com
[摘要]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条例》第十一条是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的细化和补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的资格认定制度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条例》第十一条是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的细化和补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该条第一款是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的概括性规定,第二款是对资格认定的分工的细化和补充。
招标代理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我国有5类需要政府审批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即住建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国家发改委管理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商务部管理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财政部管理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以及工信部管理的通信行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据新华社2013年5月15日报道,在国务院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审批。之后,财政部、工信部相继出台文件取消了对各自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随着改革的深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批管理业也将会逐步取消。

    政府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应当打破部门篱笆,从多部门认定向一个统一部门认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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