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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汽车出租,莫名被租车公司告上法庭原是他人冒用身份证

发布时间:2014-03-25 15:05    来源:www.fuhai31.com
[摘要] (联系电话15570860422 QQ :1670325865)前段时间,成都的陶先生突然被一家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出租的车辆,并赔偿损失。
         前段时间,成都的陶先生突然被一家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出租的车辆,并赔偿损失。陶先生表示,自己从没有租过车,谈何拒绝归还。原来,徐先生拿着陶先生的身份证、驾驶证租下一辆车,徐先生本人没有驾驶证,开到昆明就被交警挡获,车子随后被强制报废。

  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陶先生支付车辆损失费5万多,还要支付拖沓500多天的违约金。

  突然被起诉:本人没有租过车

  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诉称,2011年3月14日,陶先生租用车牌号为苏EN508W号的雪铁龙爱丽舍车辆一部,租期10天。租期到期后,陶先生未按期返还车辆,经多次催收无果。

  被告陶先生辩称,他与原告并未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苏EN508W车辆也并非自己租赁及使用,而是第三人徐先生盗用他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原告签订合同并租赁苏EN508W车辆进行使用,陶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客户超期未归还所租车辆,视为客户违约,非法定节假日,租车公司可以按照强行续租期间同类型车辆租赁价格的200%向客户收取日租赁费”。

  根据租车单显示,日租金117元/天,保险费30元/天,续租期564天,强行续租费82908元。故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陶先生支付强行续租费用82908元;被告陶先生归还苏EN508W车辆,如不能归还,则支付车辆等价损失56092元。

  朋友吐真相:租车出门被扣押

  徐先生述称,自己使用陶先生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租赁苏EN508W车辆进行使用,陶先生并不知情,后因自己没有驾驶证,车辆被扣后,自己才通知陶先生。

  原来,2011年3月14日,徐先生持陶先生身份证及驾驶证与原告签订《某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陶先生租赁某汽车租赁公司车牌号为苏EN508W的雪铁龙爱丽舍自排三厢车辆一部,日租金117元/天,保险费30元/天,订车天数10天;客户超期未归还所租车辆,视为客户违约。

  当天,徐先生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租车费及押金共计4527元并取车。上述书面材料中所有“客户签名”均为徐先生以陶先生名义签署。

  不久之后,徐先生驾车前往昆明,因其没有驾驶证,车辆被昆明市交警支队火车站大队扣押。后涉案车辆确已因驾驶员违章被该单位扣押,并被强制报废。

  法院:合同成立 被告须赔偿

  法院认为,徐先生持陶先生身份证、驾驶证并以陶先生名义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在客观上形成陶先生授权徐先生代为租车之表象,某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徐先生具有代理权,故徐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陶先生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陶先生与某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成立汽车租赁合同关系。

  因涉案车辆已被报废,陶先生无法返还,故其应支付车辆等价损失。根据鉴定评估,涉案车辆2011年3月24日的车辆价值为59100元。法院判决被告陶先生支付违约金6027元;支付车辆损失费56092元。

  法官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身份证这些证件要妥善保管,轻易不要借给别人,避免被他人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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