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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

发布时间:2020-07-06 14:30    来源:www.fuhai31.com
[摘要] 如何理解“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 仲裁处理结果主要包括调解书和裁决书。在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如何理解“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

仲裁处理结果主要包括调解书和裁决书。在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对于是否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有审查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应当准许撤回,但如果撤回仲裁申请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存在申请人恶意浪费仲裁资源等情形的,可以不准许撤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结合该规定,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在裁决作出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由仲裁庭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包括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如因为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等),仲裁庭介入后经调解撤回等。

    与《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情况并不相同,申请人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再次申请仲裁,指已撤回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就同一事实、理由提出了相同的仲裁请求。否则,该申请人针对不同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或者对相同被申请人就不同的事实、理由,或者对相同被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了不同的仲裁请求的,均不构成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新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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