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标书制作的专业标书制作招投标新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27 16:59 来源:www.fuhai31.com
[摘要] 新疆标书制作的专业标书制作招投标新法规、 为保障招投标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健康发展方向,招投标领域的新规文件层出不穷,面对这一系列的新规
新疆标书制作的专业标书制作招投标新法规、 为保障招投标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健康发展方向,招投标领域的新规文件层出不穷,面对这一系列的新规,招标方和投标方该如何应对呢?招标方下一步该如何组织招标活动,投标方还能在今后继续中标么?下面就一起来盘点一下2018年的出台的招投标新规吧!
1、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新规
其中变动大变动:
现行条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修改草案: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2、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的通知》
通知内容: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3、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修订内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必须在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信息10年内可追溯。
4、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5个标准招标文件
文件内容: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5、2018年3月19日698号令: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修改内容:
1)对18部行政条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对5部行政条规予以废止。
6、2018年4月8日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备忘录内容:对招投标中的失信主体,存在规避招标、泄露招标信息、限制排斥投标人、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失信行为的主体,将被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机关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为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第三方信用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信用报告重要依据。
7、2018年4月8日,《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编制工作启动
8、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9、2018年6月6日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10、2018年7月1日施行《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
适用主体: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服务工作,也适用于各类市场采购人(主要指企业)设立专职机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服务工作。 适用采购项目。企事业单位各类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交易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在规模标准限额以下,可以免于招标的项目;或者招标后不满足招标竞争要求,依法不再招标的项目等,均可以采用本规范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以上就是文章的全部内容就是新疆标书代写公司介绍的,若有不足之处,请多包涵!仅供参考学习之用!
1、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新规
其中变动大变动:
现行条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修改草案: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2、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的通知》
通知内容: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3、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修订内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必须在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信息10年内可追溯。
4、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5个标准招标文件
文件内容: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5、2018年3月19日698号令: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修改内容:
1)对18部行政条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对5部行政条规予以废止。
6、2018年4月8日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备忘录内容:对招投标中的失信主体,存在规避招标、泄露招标信息、限制排斥投标人、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失信行为的主体,将被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机关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为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第三方信用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信用报告重要依据。
7、2018年4月8日,《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编制工作启动
8、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9、2018年6月6日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10、2018年7月1日施行《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
适用主体: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服务工作,也适用于各类市场采购人(主要指企业)设立专职机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服务工作。 适用采购项目。企事业单位各类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交易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在规模标准限额以下,可以免于招标的项目;或者招标后不满足招标竞争要求,依法不再招标的项目等,均可以采用本规范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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