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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你需要了解这些信息

发布时间:2019-10-16 13:38    来源:www.fuhai31.com
[摘要] 关于劳务派遣你需要了解这些信息、近年来,乌苏社保代理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特别是在一些大型国企、特种行业等,在某些劳动力附加值不高的岗位,劳务派遣往往能发挥它省钱、省力、省成本的优势。
    关于劳务派遣你需要了解这些信息、近年来,乌苏社保代理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特别是在一些大型国企、特种行业等,在某些劳动力附加值不高的岗位,劳务派遣往往能发挥它省钱、省力、省成本的优势。
   那么,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行为该如何规范?劳务派遣人员能否加入工会?小午一一为你解答!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劳动派遣等,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
   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形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如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同工同酬待遇、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内容作出了以下5项明确规定。
   1明确保险福利、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2明确仅限三种岗位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对“三性”中的“辅助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明确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希望克拉玛依保洁托管公司介绍的以上的内容对大家是有帮助的。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信息,那就请继续等待小编的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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