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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出台
教育部将给教师送戒尺定规矩
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为教师行为列出了“禁止清单”。
该征求意见稿发出后,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报在微博上设置的话题“教育部拟为教育惩戒权划线”阅读量达到1.4亿。人们在阅读的同时,也提出了问题:“为什么要明确界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如何把握使用惩戒的度”……
为此,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
早在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就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当时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于近些年一些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指出,在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中,教师惩戒权似乎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教不严,师之惰”的说法。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由此屡次产生家校纠纷。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师法则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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